保安員涉網上擅自披露他人資料 獲准保釋明年1月再訊

37歲保安員涉未得同意在網上發布一名女子的姓名、相片、手提電話號碼及微信帳戶等,被控3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造成指明傷害」罪。案件今於東區法院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以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裁判官林子康把案件押後至明1月23日,被告續准以1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不得接觸控方證人及每星期到警署報到。

被告黃曄德,被控於或約於2025年6月13日,在未經資料當事人X的相關同意下,於「Instagram」、「微信」、社交媒體「LinkedIn」披露X的個人資料,包括其照片、中文全名、微信用戶名稱、手提電話號碼及WhatsApp帳戶號碼等,罔顧是否會導致X或其家人蒙受傷害。

案件編號:ESCC2946/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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