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歲名醫李宏邦2018年為52歲投資銀行女高層注射肉毒桿菌針(Botox)時,因混合使用4種藥物將死者過度鎮靜,最終致其昏迷不治。李宏邦被控誤殺罪,由於他現時患有失智症及嚴重認知障礙症,難以指示律師辯護,陪審團早前一致裁定李宏邦不適合答辯,經審訊後再一致裁定李宏邦曾作出誤殺罪中相關行為。辯方今早於高等法院交代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不建議判處監護令,法官郭啟安終按例判處無條件釋放李宏邦。

93歲名醫李宏邦2018年為52歲投資銀行女高層注射肉毒桿菌針(Botox)時,因混合使用4種藥物將死者過度鎮靜,最終致其昏迷不治。何健勇攝
控方早前表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6條,量刑時可以考慮醫院令、監管治療令或監護令,然而認為本案判處選擇有限,考慮到李宏邦罹患失智症,並非患有思覺失調等精神疾病,不宜判處醫院令或監管治療令,因此也毋須向死者家屬索取創傷報告協助量刑。控方最終建議索取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以考慮是否適合判處監護令。
被告李宏邦(Franklin)被控於2018年11月12日在香港,因嚴重疏忽而非法殺死張淑玲(Zoe),即:(i)身為正式註冊醫生負責治療張淑玲,對張淑玲負有謹慎責任;(ii)違反該謹慎責任,沒有為張淑玲的安全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即:(a)儘管張淑玲最近曾攝取促眠藥物及禁食狀態不確定,仍繼續向她進行鎮靜療程;(b)沒有在鎮靜療程期間監察張淑玲的氧飽和度;(c)沒有在鎮靜療程期間向出現呼吸困難的張淑玲提供氧氣;(d) 沒有向張淑玲提供鎮靜劑的拮抗劑;及(e)當其他醫療專業人士詢問時,隱瞞醫藥治療及藥物資料;(iii)其上述的違反責任構成其本身的嚴重疏忽;及(iv)其上述的疏忽是張淑玲死亡的主要原因。
案件編號:HCCC137/2022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