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規劃原則》確保全民共享

(吳永順 海濱事務委員會主席)

政府建議修訂《保護海港條例》,擬放寬對16項有利改善海濱暢達性和公眾享用的小型填海項目,需提供「凌駕性公眾測試」證明的要求。當中包括海濱長廊及行人板道、單車徑、浮躉、海岸堤階、海岸泳池、觀景台、碼頭和防波堤等。

由於現時《保護海港條例》對所有屬在維港界線內的填海工程一律禁止,除非通過「凌駕性公眾需要」測試。這個要求,不論填海規模大小都無差別地適用。

《條例》一方面保護了維港不再受填海影響而逐漸收窄,另一方面卻窒礙了一些有利改善海濱暢達性和公眾享用的工程。

政府舉例,現時堅尼地城海濱被馬路佔據,修例後便可興建板道作海濱長廊。一些舊碼頭修復、改善或重建的工程亦可進行,包括加多近街附近的4個碼頭、九龍城汽車渡輪碼頭和前啟德跑道的舊碼頭等。此外,灣仔水上運動及康樂主題區和銅鑼灣避風塘主題區的海岸堤階亦可優化及伸延,讓遊人可以與水體更加親近。

修例無定設施須開放予公眾

以上例子都是一些令公眾得益的項目,雖未至於能證明有即時公眾需要及無可替代,但相信沒有太多人會反對。不過,有意見擔心,「《條例》的修訂放寬某些填海項目,但卻沒有註明必須興建政府設施並開放給公眾使用,會否令海濱太商業化,公眾要付費才能使用?」

話說回來,《保護海港條例》從來並沒有條款規限「海濱必須給公眾享用」。事實是,《保護海港條例》只能保障維港海面面積不會因填海而減少,但絕對無法令海港變得優秀活潑。即是說,不論修例與否,單靠《條例》,都不能釋除以上「海濱會否被私有化」的疑慮。

要落實「締造一個朝氣蓬勃、富吸引力、交通暢達和可持續發展的海濱」願景,便要依靠一系列的《海港規劃原則》和《海港規劃指引》。

筆者也曾多番強調,海港規劃本是城市設計課題,要解決的問題涉及不同範疇:包括如何紓緩交通擠塞;如何提供休憩用地、綠化環境,讓市民近距離享用海濱;令海旁容易到達等。共建維港委員會(海濱事務委員會的前身)與規劃署在2005至2006年亦因此制定了以上提及的《原則》和《指引》,期望規劃一個設計優秀、充滿活力和人人可享的海港。

海濱事務委員會自成立以來,一直以落實海濱願景為工作目標,並在規劃、設計、發展、營運、管理和推廣海濱用地及鄰近水域內及相關設施方面,擔當倡導、監察及積極的諮詢角色。過去19年來,維港海濱範圍內的項目,不論公營或私營,都會提上委員會討論,意見及指引亦會向相關政府部門或城規會提供。

委員會的意見亦建基於《海港規劃原則》。當中第1條和第8條分別是「保存維多利亞港——保護和保存維多利亞港,作為香港市民和訪客共享的特殊公眾天然和文化資產,以及創建經濟和社會價值的動力」和「公眾享用的地方——維港及其海旁地帶的規劃、發展和管理,必須令公眾能夠盡量享用海港及其海旁地帶。應盡量減少利用海旁地帶作基建發展,公用設施裝置和與海旁規劃原則不符的用途,以及應盡量減低這些發展和用途所帶來的影響。」

享用海濱長廊經10年努力

一直以來,所有提上海濱事務委員會討論的項目,委員們都按照以上《原則》向倡議者提出意見,以確保海濱可以全民共享。

今天所見,市民可以在維港兩岸自由享用連綿不絕的海濱長廊,亦是大家10多年來努力和堅持的成果。

按發展局的修例建議,可獲豁免清單內牽涉小規模填海的項目,面積也不能大於0.8公頃;最終需由司長級官員批准豁免。

一如既往,維港範圍內的海濱項目,不論牽涉填海與否,必須事先諮詢海濱事務委員會。海濱事務委員會亦會繼續按《海港規劃原則》擔任把關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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