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加班費獲法律保護

(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問﹕由於老闆一直拖欠加班費,我多次同老闆交涉也沒有用,我目前正在考慮是否要找律師談談有關向勞工專員辦公室發起追討欠薪申訴的問題。不過,我又擔心老闆知道後會開除我。另外我又覺得,為了幾百塊錢到法庭控告老闆,即使最後贏了官司,但如果事後老闆將我開除,似乎有點得不償失。我想知道你們的意見。

答﹕如果一個工人向老闆投訴有關加班費的問題,或者這個工人到勞工專員辦公室發起追討欠薪的申訴,又或者他聘用律師代表他的申訴,法律是保護這個工人免受報復打擊的。不過,如果你並沒有聘請律師,只是徵求他的法律意見,而你也沒有向外人透露這件事,那麼你的老闆將極不可能知道這件事,因為你同律師之間的談話是機密的,律師不會將談話的內容告訴別人,老闆也無從得知你曾經接觸過律師。

你必須要等到老闆確實作出報復的行為,例如減薪或者開除等,之後才可以發起控告老闆報復的申訴,你同時也要向法庭證明,老闆在開除你時知道你發起追討加班費的申訴,或者知道你聘請律師的事,而且他將你開除,是與這些事情有關。如果老闆在你發起加班費申訴之後不久就將你開除,那麼就比較容易在時間上證明你的申訴與被解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獲得加班費以及聘請律師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工人權利,你不應該因為老闆的恐嚇威脅而放棄這些權利。如果你不想成為老闆的報復目標的話,可以考慮聯合其他同樣有加班費問題的工人同老闆交涉,這樣的話,令老闆難以報復,一下子把這些工人全部開除。

不過,如果你仍然覺得在就職期間內向老闆發起法律訴訟太過冒險的話,可以考慮另外一個做法,就是等到離開公司之後再發起欠薪申訴。不過這樣做的話,你必須要謹記,你只可以向老闆追討從你向勞工專員辦公室正式遞交申訴書的那一天開始算起,三年之內的加班費。換句話說,等候意味著有可能失去原本可以追討回的欠薪。

另外,如果老闆因為你追討欠薪而將你解僱,你隨後向法庭或者勞工專員辦公室發起報復申訴,並且贏得訴訟的話,你可以獲得賠償,這些賠償包括老闆將你開除而導致的工資損失,以及法庭下令老闆繳付的罰金,這些錢加起來將會遠遠多過你原本發起申訴的那幾百元加班費,所以也不是得不償失的局面。

最後,不管是發起追討加班費或者是老板報復的申訴,你都要向法院或者勞工專員辦公室提出。在勞工專員辦公室提出訴訟的程序會較為簡單以及不需律師代表,很多工人都是沿這個途徑追討欠薪。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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