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國安法》不留空隙 准聘洋大狀匪夷所思

(姚志勝 全國政協委員

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會長)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黎智英提出聘請英國御用大狀Tim Owen來港為他辯護,律政司認為由於《國安法》的特性,質疑Tim Owen對案件協助有限而提出上訴,上訴庭及後駁回律政司上訴,律師司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日前再次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外國大狀能否掌握《國安法》條文

上訴庭的判決,等於讓外籍大狀可以在涉勾結外國勢力案中為黎智英作辯護,不但存在嚴重的利益、角色衝突,更令《國安法》的審訊可能出現中門大開。

歐美國家都高度重視國安案件審訊的安全性,高度防範外國及外部勢力的滲透和泄密。但香港的法庭在黎智英案中卻沒有考慮當中的利益衝突及可能出現的泄密,給外界一個中門大開的感覺,不但不利於案件的審訊,更可能損害《國安法》的權威和執行,決定令人匪夷所思。

律政司應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同時密切留意在案件中有否出現泄密,以至違反《國安法》的情況,確保審訊在公平、公正、獨立之下完成,也確保《國安法》落實不留空隙。

香港司法一向有聘用外籍律師的做法,當中主要考慮是在某些專業範疇,外籍律師可能具備本港律師沒有的能力和經驗,他們參與審理確實有利於法庭的判決。在黎案中,上訴庭認為Tim Owen參與辯護「對國安法和煽動罪的法理學發展有重大影響」,但問題是他過去並沒有處理過《香港國安法》案件,中文亦非其母語,他能否掌握《國安法》的條文本身就令人質疑,更遑論有利於《國安法》的法理學發展。而且,難道全香港所有資深大狀對《國安法》的認識都不如一名洋律師,一定要向外求?

更重要的是,是黎智英案涉及勾結外國勢力,關係國家安全和主權,更牽涉大量國家機密,再加上黎智英一向被視為外國勢力在港的主要「代理人」,這些都令到案件非同一般,在審訊及辯護上的安排都應該加倍審慎。《國安法》規定要由指定法官處理國安案件,說明審理《國安法》案件需要有相關的能力、經驗,更重要是沒有出現利益及角色的衝突,所以不是所有法官都有能力審理國安案件。

外國案例沒有參考指導作用

同一道理,在黎智英案中當然也不是所有大狀都符合辯護資格,除了要熟悉《國安法》條文,有相關經驗之外,更重要是沒有角色和利益上的衝突,充分尊重和認同香港《國安法》的條文,不會「以洋為師」,否則對於審訊將是百害而無一利。

根據這些要求,Tim Owen明顯不是合適人選,如果由他負責黎智英的辯護,可以預期在辯護時必定大量引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尤其是西方的相關條文和案例為黎智英辯護。然而,外國案例對於《國安法》並沒有甚麼指導作用,也不具有太大參考作用,聘用外籍大狀既無必要,反而對審訊造成影響。

黎智英案是《國安法》重要檢驗

黎智英案非同一般,事關外國勢力以及國家安全。二十大報告強調要「落實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但現在對於《國安法》實施中最重要的一宗案件,法庭竟然批准外國律師為黎智英辯護,罔顧案件的性質、特殊性及機密性,判決顯然與落實好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相違。

《國安法》要落實好,黎智英案就必須審好,要確保審訊公開、公平、公正,更要讓犯罪之人承擔刑責,不能任其鑽法律空子脫罪,黎智英案正是一個重要的檢驗。但現時法庭的決定無疑釋放出令人憂慮的信號。

為維護司法公義和國安法尊嚴,律政司應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同時,也要監察有關大狀的行為。律政司近日已去信給所有外聘大律師,首度引述相關《國安法》,要求他們在履行外聘檢控工作時,必須要遵從專業及誠信守則,確保自己在處理外聘檢控工作中不會存在「利益衝突」,或避免任何可見的利益衝突情況。

這顯然是意有所指,律政司必須肩負把關重任,不能讓《國安法》實施出現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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