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漢二胡奏《願榮光》改裁定表證成立

李解新被票控沒有許可證下奏玩樂器。

(星島日報報道)六十八歲退休漢今年四月在東涌巴士站,以二胡演奏《願榮光歸香港》,被票控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他不認罪受審,暫委裁判官談立豐本周一指,控方沒有提供有關被告沒有許可證的證據,裁定表證不成立,被告兼得五百元訟費。談官昨自提覆核,引用法例指本案控罪所涉的牌照許可證應由被告證明,下令撤銷原本的裁決及訟費命令,改裁定被告表證成立。案件延至下月二日續審。

談官表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二百二十一章第94A條所提及的「否定聲言」,指出如果一項控罪涉及法例容許的例外規定、豁免或限制,舉證責任則落在有意依賴這些豁免的人身上,證明上述事宜。而第94A條適用於本案關乎牌照許可證罪行,因此應由被告提證,故親自提出覆核。

裁判官自提覆核

被告自行陳詞時批評,控方在原審時證據不足,指控其沒有許可證,質疑香港街頭表演者眾多,反問「如果判我有罪,他們有沒有罪?」他續指,曾就許可證問題到警署總部查詢,但當時警員表示疫情關係不會處理,其後又指以往不曾辦理相關許可證,直言條例在「玩弄我們這些老百姓」,又要求傳召警務處處長就此作證。

控方同意談官提出「否定聲言」適用於本案中,又稱法庭當日裁決基礎是控方沒有就許可證舉證,惟控辯雙方沒有機會就這項爭議作出陳詞。談官反駁,主控官當日如果留意到第94A條文,大可即場提出,最終在聽罷雙方陳詞後,撤銷被告表證不成立的裁定,以及相關訟費命令,改裁定被告表證成立。

傳票控罪指,被告李解新於今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〇六至二十九分,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位於東涌市中心巴士總站行人路上的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二胡。

案件編號:西九傳票七二三八——二〇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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