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禁止僱主報復僱員

(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問﹕我在一家餐館當侍應生,每日工作十個小時以上,但老闆給我的日薪只是五十塊錢,不僅低於加州的法定最低時薪,而且也沒有加班費拿。老闆話,連同每日所得的小費,我的收入就會高過法定的最低工資,所以餐館的做法並沒有違反法律。我最近了解到,不管僱員收到的小費有多少,老闆都是應該給足最低時薪的。我於是就和另外兩個工友一齊向老闆提出加薪要求。第二日,老闆把我開除了,但另外兩個工友就沒有受到任何懲罰。我覺得老闆這樣做很不公平。我可不可以依照勞工法上訴呢?

答﹕老闆這樣做不單止不公平,而且違反了眾多法律。我們首先談談加州法律方面﹕老闆必須向僱員支付至少加州的最低工資,每小時16元,不管這個僱員是否有小費收入。老闆應該至少為你每小時的工作支付最低工資,加班費另計。你每日工作十個小時所得只有五十元,老闆無論在最低時薪以及加班費上面都犯了法。另外,當一個工人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老闆提出交涉時,法律規定老闆不得就此對工人實施報復打擊。法律有這些規定是為了保護公眾利益﹕因為如果老闆可以隨心所欲報復工人的話,對所有工人都產生保護作用的最低時薪法律就等同於一紙虛文,有違於制訂法律的初衷。老闆因你向他指出工資方面的問題而將你開除,違反了禁止報復的法律條文。

因此,你可以向勞工專員辦公室提出兩項申訴﹕一項是投訴老闆違反了禁止報復的法律,另外一項是投訴老闆沒有依法向員工支付最低時薪以及加班費。你可以在電話簿上查到當地勞工專員辦公室的電話號碼。一些勞工專員辦公室的分部,例如三藩市的勞工專員辦公室是有提供中文服務的。

接著下來我們談談聯邦法律方面。根據聯邦勞工關係法案,如果兩個或者以上的工人一齊就工資或者其他的工作條件問題向資方提出投訴,這種行動叫做「協調行動」Concerted Activity,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三項主要工會活動權利之一,另外兩項是組織工會、參加工會活動的權利,以及集體談判的權利。即使你本人不是工會會員,你的協調行動的權利也是受到工會法的保護的,即如果你和另外一個工友一齊向老闆投訴工資方面的問題,老闆如果對你報復打擊,就是犯了聯邦的勞工關係法案,你可以向政府舉報。負責執行勞工關係法案的政府機構是聯邦勞工關係委員會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 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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