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選擇職業

問﹕我是一家化工產品公司的推銷員,在公司裡工作了兩年。我在接受僱用的時候同公司簽署了一份合約,合約的其中一項條件是當僱員離職之後,三年之內不得為其他的化工產品公司工作。

最近,公司將我的佣金減低,我對此很不滿意,幾次同公司談判都不得要領,最後我不得不離開公司另謀出路。我想確定,我是否會為合同所限,在三年期限之內不得為其他化工產品公司工作。

因為我本人工作所長就是化工產品推銷,在外面已經建立了一定的客戶聯繫,如果能夠做回老本行,會比較容易找到新工作。

答﹕先前多次同大家提過,加州的僱主僱員關係是所謂的「隨意」關係,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老闆夥計可以隨時隨地自行決定結束僱佣關係。聽起來雙方處於平等的位置,但實際情況卻是大大不利於僱員的,因為除非迫不得已,很少人會願意離開公司另謀出路。

通常僱員比僱主更有理由維持雙方的關係。使工作更有保障的最佳方法就是同僱主訂有一紙合同,規定在某段時間內同公司工作,報酬如何,職位如何等等。

不過,僱主也會在合同中提出條件,以保護公司的利益,正如以上這位朋友的來信所述。

你可以不必理會同公司簽訂的那份合約,繼續在你熟悉的化工產品行業尋找工作機會。

根據加州法律,通常來講,僱佣合約不能限制一個前僱員為公司的競爭對手工作,如果合約上有類似條文的話,也不會為法庭承認。

這個法律令到人們可以自由選擇職業工作,即使他的新僱主是舊僱主的競爭對手。

以你為例,就算你自動辭職,就算你和老闆當初講定,離職後三年內不會為化工產品公司工作,你亦可以不必理會,繼續在你熟悉的行業尋找工作機會。

合約上有關離職三年內不得為競爭對手工作條文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公司的利益。而法律亦都承認公司在這方面的權益,也有作出相關的規定。

即使離職僱員可以做回老本行,但法律卻禁止他在新工作中做某類事情的。

例如,你在一間化工產品公司找到新工作,還是做回推銷員,如果舊公司的客戶名單屬於公司機密或者行業機密,你就不能利用來為新公司拉生意,即不能將舊公司的客戶轉怍新公司的客戶。只要客戶一直同舊公司做生意,你就被禁止向他招攬生意。

注意,不管你是否有同公司簽署禁止離職後為競爭對手工作的合約,你都會受到上述法律的規範,不得利用舊公司的業務機密為新公司工作。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 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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