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沙田區議會主席李志宏辱警囚7月

官指被告的行為能激化他人情緒,威脅公眾安全。

(星島日報報道)前年五月銅鑼灣一帶有人士聚集抗議《國安法》及《國歌法》,前沙田區議會主席李志宏期間手舞足蹈地辱罵警員「廢物唔係人」、「垃圾」等,又握緊拳頭作被捕姿勢。被告早前被裁定在公眾地方喧嘩或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名成立。裁判官劉綺雲昨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指,本案控罪性質嚴重,被告的行為能激化他人情緒,威脅公眾安全,遂判處他入獄七個月。被告申請等候上訴期間保釋,惟劉官拒絕。

上訴期申保釋被拒

劉官判刑指,本案控罪性質嚴重,案發時有多名不滿警方的人士聚集,被告的行為很大機會煽動他人情緒,令他們作叫囂、咒罵等附和行為,增加使用暴力的風險。劉官認為從被告針對的對象、表達方式等看來,他非單純發泄,法庭有責任保護維持社會秩序的警員。劉官重申,現場亦有記者和途人,犯案過程歷時不算短,若有人受到鼓動,嚴重可引致人命傷亡。劉官以監禁八個月為量刑起點,念在被告初犯和服務社區多時減刑一個月,被告入獄七個月。

控方案情指,當日下午約三時,有市民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聚集,被告站在行人路,突然坐在地上指控警長推跌他。一小時後警方以揚聲器驅趕鵝頸橋一帶的市民並設立封鎖,被告衝向防辱罵警方,他人隨即一同叫罵。被告經勸喻後仍然拒絕離開,握緊拳頭遞起雙手示意警員拘捕他,更拒絕出示身分證大叫「警察屈我」,最終遭拘捕。

二十七歲被告李志宏被控於前年五月二十四日,在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辯方求情指被告不希望強調他過往做過的社會服務,因為「覺得係職責嘅一部分」。書面求情陳詞則指被告即使在離任議員後仍然熱衷參與無薪工作;現時已學懂冷靜處理問題。沙田區議會主席麥潤培、前區議員黃文萱等亦有到庭支持被告。

案件編號:東區刑事二四八二〇——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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