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賢暴動襲警罪成囚3年半

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在政總外,大批示威者集結與警對峙。

(星島日報報道)「十二港人」李子賢二○一九年九月底參與金鐘暴動,被捕時曾以磚頭連擊警員頭部四下,背囊被搜出望遠鏡、索帶及六支三十八厘米長鐵枝。李子賢昨早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暴動及一項襲警罪,法官鄭紀航(小圖)認為要嚴峻阻嚇襲警罪行,絕不姑息,被告以磚頭向警員頭部連打四下,行為凶殘狠毒,幸好警員有頭盔保護不致受傷,兩罪共判囚三年半。

官斥用磚扑頭行為凶殘

鄭官指,三十一歲測量員李子賢帶備封箱膠紙、索帶、兩個L形膠桇、一包軟膠管、一包支架固定組件、一個金屬層架及六支長鐵枝,均可供架設路障,而望遠鏡可用以觀察形勢,明顯有備而來。鄭官又指被告一身黑色打扮,為掩飾身分,逃避法律責任。案發雖為星期六,但案發地點為高級寫字樓、金融商業中心,本案中數百名示威者干犯本案,嚴重影響本港治安國際聲譽,亦影響交通往來,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磚頭等,必然會損壞環境,亦令警員、示威者安全受威脅。

案發於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警方發射多次催淚彈及藍色水炮驅散政總外示威者,警員拘捕部分人士,示威者撤退往金鐘道方向。五時左右有一百至二百名示威者在遠東金融中心外的紅棉路集結對峙,架路障投雜物及汽油彈,警方開始推進後,示威者與警方防綫保持約七十至八十米距離,退到統一中心與太古廣場之間時,另一隊警員從樂禮街衝出制服示威者。有警員捉住被告左手,被告甩手轉身逃跑。警員再度捉住被告左手,被告隨即用右手磚塊連續向警員頭部擊打四下。被告終被制服,警員因戴有頭盔,故只略感頭暈。被告當時身穿全黑衣物,背囊內有望遠鏡、索帶及六支三十八厘米長鐵枝等。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二九四——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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