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迷藥」定性強姦震懾大

(丁家發 中國)

最高檢舉行「依法懲治新型毒品犯罪 推進毒品問題綜合治理」新聞發布會,對於非醫療、教學、科研等合法用途販賣麻醉、精神藥品,以及出於放任的故意,向不特定的人非法販賣的,均應當按照販賣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為實施強姦、搶劫等犯罪,給人下迷藥的,應當按照強姦、搶劫等嚴重犯罪處理。

近年來,中國毒品犯罪案件數量,呈現逐年下降態勢,但新型毒品層出不窮,禁毒形勢依然嚴峻複雜。新型毒品包括「迷藥」類麻醉、精神藥品,從非法販賣等源頭,均應當按照販賣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能夠有效遏制「迷藥」流入市場危害社會;而以性關係為目的「下迷藥」按強姦處理,以嚴懲此類犯罪行為,則具有震懾效應。

相對於傳統毒品而言,新型毒品一般是指通過化學方法進行合成的毒品,即除傳統的阿片類、大麻類、可卡因類以外的其他毒品,包括甲基苯丙胺(冰毒)和其他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都屬於新型毒品。現實生活中,新型毒品花樣翻新快,偽裝成飲料食品、藥品等,具有隱蔽性、欺騙性、誘惑性,社會危害大,特別是對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帶來不利影響。如上海外國語大學學生尹某某,在學校圖書館向一女生咖啡杯中投放的異物,就是從網上購買的披著「牛磺酸泡騰片」外衣的「迷藥」,也應當屬於新型毒品的範疇。、誠然,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有雙重屬性,可用於醫療、教學、科研等合法使用,也可作為毒品濫用。根據最高檢的意見,對於麻醉、精神藥品的用途,可以從行為人買賣麻醉、精神藥品是否有合法目的予以認定,除醫療、教學、科研等合法目的以外的用途,原則上均應當認定為非法用途。「下迷藥」目的決定犯罪性質,在未實施犯罪前,具有很強隱蔽性。司法機關必須加大偵查力度,通過網購記錄、聊天(群)記錄、首次口供、殘留物檢測結果等固定犯罪證據,揭開其背後不可告人的動機和目的,並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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