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環評可致更好成效嗎

(鄭睦奇 香港綠色力量總監)

香港的大型發展項目基本上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環評),在環評報告及減緩環境及生態影響的措施獲環保署批准後才可施工。而香港的環評是以香港法例《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環評條例)的形式進行的,這意味著甚麼呢?首先,以法例監管是肯定了環境狀況對全體市民及整個社會的重要性,的確任何人的生存和生活,以及社會整體發展和運作,都不能與環境完全分割。此外環評是一項防患於未然的重要籌劃步驟,避免一些環境災害或不利情況出現,保障市民的健康和生活之外,也省卻日後昂貴和複雜的補救措施。而對將來發展帶來的潛在環境風險,「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是環評的重要原則,而這做法在其他範疇亦有應用,例如基建設施防災的加護、嬰兒疫苗接種、穩定經濟運作的金融機制等等。

環評被指研究時間太長

然而「呢個世界無免費午餐」,這一切利港利民的環評研究都需要牽涉科學化的數據收集、分析、模型模擬、比較不同方案、建議緩解措施等步驟,需要付出有關資源和時間去完成,所以有意見認為環評研究時間太長。最近,有關當局正就「優化《環評條例》程序」進行諮詢,藉此優化程序、提升運作效率,和更聚焦環境成效。另外亦希望釐清一些不夠清楚或具體的環評指引,盡早掌握相關的重點,節省時間來完成環評程序。同時加入一些新的指定項目(即須進行法定環評的項目);還有建議把智慧平台和大數據發展引入環評程序;以及審視《環評條例》與其他法例之間有否重疊。

建數據庫 或好心做壞事

先談後兩者。其實環評條例在草案階段時已考慮避免與其他有關條例重疊,例如: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水污染管制條例等,亦沿用同一標準和規格,以免雙重準則。重疊可能指在《城市規劃條例》(城規條例)中,環保和生態影響是申請規劃許可的考慮。兩者不同之處在於城規條例可考慮某項目的需要而否決項目發展,但環評條例不能以某項目的需要與否去審批該項目,所以推動發展項目的官員最愛向環保團體保證會做足環評,甚少提及城規條例,因為進入環評程序其實變相保證項目可以上馬。如此看來,兩條法例重疊不多,城規條例考慮發展項目的需要,環評條例減緩其環境影響。但其實過往很多政府項目是不需申請城規許可的,所以環評研究的時間只是花在環評條例上。

至於建立一個開放予市民大眾的地理資訊系統中央環境數據庫,羅列環評研究和政府收集的環境、生態和其他資料數據,有利亦有弊。好處是可以節省匯集資料數據的時間,也可從中追蹤環境隨時間和發展項目增加的變化,便利累積影響評估;或可作新環評報告的對照,方便公眾檢視,提高報告的質素。但隱憂是如何保護一些敏感的資料,最關係的是受保護、罕有或瀕危物種的資料,這些資料可能左右發展的規模、走向,甚至影響規劃申請審批,曾經有規劃申請因受保護物種被拒後,申請地點的植物被剷光,另外中央數據庫亦會招惹偷捕或偷採,好心做壞事。

環評條例是推行可持續發展不可或缺的一環,而好東西是需要合理的時間和審慎的態度去爭取的,尤其是環境和生態存護在貪婪、短視、自私下,常被標籤為多此一舉,若香港這個標榜法治的國際大都市扭曲或無視法律的原意,則是文明發展的倒退,長遠更非香港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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