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與僱員的隨意僱傭概念

(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問﹕我在一家中等規模公司裡當部門經理,最近公司將我調職到一家分公司裡當部門主管。根據公司的制度,分公司部門主管的地位是低於總公司部門經理的。換句話說,我無形中是被降級了。我曾經向上級詢問調職的理由,公司說,分公司部門主管離開公司後他們一直請不到接任人,所以需要從總公司調人臨時接替工作。當我問如果公司找到接替的正式人選後,我是否就可以回公司總部做回部門經理的位置時,上司對這個問題就不置可否。我很擔心,我的外調會成為永久性質的。我想知道老闆是否可以沒有任何理由隨意降僱員的職。

答﹕以前在這個專欄中,我們多次提過「隨意」at will這麼一個觀念。這是加州勞工法中一個極為重要的概念﹕僱主和僱員的關係是隨意的僱佣關係。僱主可以隨時隨地以任何理由或者不以任何理由,改變僱員同公司之間的僱佣關係,上至開除或者解僱員工,下至將僱員降職或者降薪。如果你和其他大多數加州僱員一樣,屬於隨意僱員,那麼你的僱主是可以將你降級,即使你本人並沒有作出任何違反公司紀律或者影響公司營業的事。

不過,有三種例外可以令到僱員免受僱主的隨意對待。

第一,如果你和僱主之間存在一種合約關係,而合約中明文規定僱主不得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隨意將你降級。具體來說,僱主在書面或者口頭上作過承諾,說公司會在某段時間內,例如在三年內,會聘用某人擔任某個具體的職位,例如部門經理等,那麼僱主就會受到合同的約束,不可以在這段時間內隨意將僱員調職或者改變僱佣條件。注意,合同上所列明的時段是十分重要的,因為有效時段一過,僱員馬上就變為隨意僱員,老闆可以隨意將其調職而不受合約的約束。

第二,即使僱員是隨意僱員,老闆也不能以歧視的理由將其降職。換句話說,老闆不能因為你的種族、宗教信仰、年紀、族裔、身患殘障、性別、懷孕、婚姻狀況、或者性傾向而將僱員降級,也不能因這些原因而對僱員實施差別對待。如果老闆這樣做的話,你應該向聯邦政府的公平就業機會委員會或加州的公平就業住房部提出申訴。

第三,即使你是隨意僱員,老闆也不能因為你依法行事而採取報復措施將你貶職,例如公司罔顧安全法令而生產一些對消費者健康造成危險的產品,你於是向政府舉報,老闆很不高興,於是將你降職,這樣做是犯法的。類似的其他例子還包括﹕例如僱員投訴遭到歧視、要求公司考慮自己的傷殘狀況提供便利,等等。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 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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