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定港神針扭轉亂局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特區政府需要履行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的責任。

(星島日報報道)香港回歸二十五載,《基本法》保障五十年不變的「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管治方針步入中段,回顧過往重大事件,必然數到二○二○年實施的《香港國安法》。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接受《星島》專訪時,形容《國安法》的成效「國安家好,興邦定國」,特區經歷由亂轉治,漸入由治及興的階段。她強調,就算本港實施《國安法》,又有《刑事罪行條例》煽動罪的現行法例,再加上將來重推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也不代表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就此完成,重申國家安全需要「不斷保護」,特區需要履行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的責任。

鄭若驊回顧事件時提到二○一九年爆發反修例活動,街頭暴亂橫生。眼見本港亂象,全國人大前年年中授權人大常委通過《香港國安法》,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實施。根據保安局最新數字,《國安法》生效至今,共一百一十五人及五家公司被檢控,當中八宗案件已完成審訊,十名被告均被定罪,定罪率達百分百。鄭若驊認為,《國安法》實施後,社會回復以往包容、和平及安全的景象,由亂轉治、由治及興,這個轉變毋庸置疑。

新聞從業員要報道準確

涉違《國安法》的被告包括已停運的《蘋果日報》及網媒「立場新聞」的高層,外界質疑法例打壓新聞自由,亦令「紅」愈趨模糊。鄭若驊則回應指,新聞工作者和機構同樣需要守法,又提到《香港人權法案》中「負責任新聞作業」的概念,清楚確立新聞從業員需要報道準確事實,方可獲新聞自由權利保障。

隨案件陸續進入司法程序,公眾或需待至案件審結後,方可知道被告的具體犯罪行為。問及一般市民會否因而容易墮入法網,鄭若驊表示,法庭審理案件時會進一步釐清罪行元素,譬如在唐英傑案中,高等法院原訟庭就「光時」口號、構成「煽動」的犯罪行為及意圖作出詮釋,「我們應該以客觀、公正、平和的態度去想一想,就會知道那些可以說,那些是不可以說的」,市民若有懷疑,便不應以身試法。

國安範疇多  立23條無重疊

律政司多次以《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罪提控,有聲音批評條例用字過於模糊,容易造成以言入罪。鄭反駁,煽動罪條例一直存在,過去沒被沿用可能只因無人干犯相關罪行,「以前無人違反過,唔等於唔用得」,指控條例已經不合時宜的說法毫無邏輯,「唔好走進呢個死胡同度」。她補充,法庭在「快必」譚得志案中稱,條例不能「硬磞磞地訂明下來」,法庭才可因時制宜地闡釋和解讀一些概念性字句,例如「敵意」、「惡感」、「離叛」、「藐視」、「憎恨」等,故此法律無法達到絕對確定性,也總會帶有某程度靈活性。只要明白這些概念性字句意思,就可理解觸犯法例的邊。

被問到港府擬重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再加上《國安法》及《刑事訴訟條例》第十條的煽動罪,三者的作用會否重疊?鄭若驊認為,國家安全涵蓋多個範疇,譬如領土完整、國家發展利益等;而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概念,不局限於《國安法》訂立的四類罪行,亦包括《刑事訴訟條例》的煽動罪行,終審法院在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秘書伍巧怡申請保釋之案已經清楚說明,「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應詮釋為可構成《國安法》,或維護國家安全之現行法例下的罪行。

她坦言,即使有了上述三條法例,也不等於特區已完成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並強調每個國家均會就這方面立一些新的法例,舉例新加坡政府近年實施的《防網絡操縱法》、澳洲的《反外國干預法》等;國家安全的首要安全是「政制安全」,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需要持續進行,例如去年落實完善選舉制度,排除反中亂港人士進入管治或政制體系。

治安與人權並無衝突

對於外界質疑社會回復秩序,人權自由卻遭削弱,鄭若驊直言此概念有誤,強調治安與人權並無衝突,不過自由由始至終都並非絕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權利,在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下可有若干限制。她續稱,香港現時常被當作地緣政治的棋子,持續有人散播似是而非的消息,不止是港府,法律界以至全港都應不斷對外發放正確的訊息,相信明理客觀的人有目共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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