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補償與控告老闆

(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問﹕我最近在工作中受了傷,事後被送到醫院治療。保險公司為我付出醫藥費以及生活津貼。

但是我覺得,我的受傷同老闆罔顧安全守則有關,因為我事前不止一次向老闆提出我操作的機器不安全,但老闆一直沒有採取措施防範事故的發生,令我受到不必要的傷痛。我認為老闆必須要為此付上法律責任。我想知道,僱員是否可以以這些原因控告老闆,要求老闆賠償精神上的損失。

答﹕任何工人如果在工作中受了傷,都應該受到工傷補償的保護。工傷補償是一種「不問過失」的保險制度,不管造成工傷的原因是什麼,工人都可以享有醫療費用、生活津貼等補助。

但另一方面,受傷的工人大多數都不能在工傷補償這個體制以外對老闆發起訴訟。正如汽車意外保險一樣,在大多數的交通事故中,你只可以通過保險公司索取賠償,而不能對對方發起其他的訴訟。

為了取得工傷補償津貼,受傷工人必須要符合兩個標準。第一,意外必須是同工作有關,例如操作危險的機器、不安全的工作環境、工傷意外等等;第二,受意外影響的工人當時是公司的僱員,從事同工作有關的事情,例如一個速遞公司的司機在送貨時貨車煞車失靈,或者一個餐館大廚被滾油燙傷。從你的具體個案來看,由於你的受傷是由工廠的機器引起,而且發生的時候你正在上班,所以你應該可以獲得工傷補償的各項津貼。

至於控告老闆要求賠償精神上的損失,除非你確實受到肢體上的故意傷害例如毆打等,或者口頭上的謾罵,否則所有補償都必須要在工傷補償這個保險制度的體系內解決。另外,如果僱員聲稱由於工作引起精神或者情緒上的損傷,並以此申請工傷補償的話,審核以及取證的標準將會是比一般工傷意外更為高的。例如,工人至少為老闆工作長達六個月,或工作時發生了極端以及突然的事故,例如煤氣爆炸或者公司內的暴力事件,觸發了工人精神上或者情緒上的問題,也屬於工傷的涵蓋範圍。不過,一般的法律允許的紀律處分或者調職、解雇,不會被認為是這種所謂「極端以及突然的工作條件事故」。而且,你必須要證明你的病情主要是由於工作而引起的,就是說,病因起碼有百分之五十或者以上要歸咎於工作。僱主很可能會使用各種方法以證明你的病情大部分是由工作以外的因素引起的,例如家庭問題或者財政問題等。

僅僅因為僱主罔顧你的警告而繼續使用不安全的工具,最終導致你的受傷,這點並不足以證明你受到同工作有關的情緒或精神上的傷害。不過,如果由於受傷而導致你精神上的困擾,例如工傷使你毀容,令到你十分害怕出現在公眾場合,這樣的話,可能會獲得某種程度的補償。另外,如果老闆被裁定故意忽略安全標準而導致工人受傷的話,傷者所得的補償將會增加百分之五十。何謂故意忽略安全標準?例如,老闆明知你的貨車煞車失靈,但仍然要你駕駛送貨。再強調一次,你必須要證明老闆確實知道煞車失靈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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