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須有女董事 加州法例被裁定違憲

加州規定大公司董事會需由女性代表的法案,遭法官裁定違憲。圖為積極支持該項法案的倡議組織50/50 Women on Board執行長Betsy Berkhemer-Credaire受訪。美聯社資料圖片

美聯社洛杉磯電

洛杉磯縣高等法院劉易絲(Maureen Duffy-Lewis)裁定,加州規定上市公司需有一定數目女董事的法例違憲,違反公平待遇的權利。

保守派法律組織「司法監察」(Judicial Watch)提出訴訟,挑戰名為《女性在董事會》(Women on Boards)的SB826法案,聲稱法案非法利用公帑,執行一項透過規定性別配額,違反加州憲法的平等保障條款。

事實上法案一開始就不是那麼穩固,當年州議會分析報告稱可能難以為法案辯護,而當時簽署法案的州長布朗亦曾稱,儘管有機會被法院推翻,但他還是會簽署,原因是要在反性侵運動#MeToo時代下傳遞訊息。

生效3年以來,該法例被讚揚有助改善女性在董事會的地位。

州府辯稱法例合憲,原因是必須扭轉偏幫男性的歧視文化,且新例只是其他方法失敗才實施。州府又指,法例沒有設立配額,因為董事會可以為女性增加人數,而毋須剝奪男性董事的地位。

雖然法例訂明,每年沒有提交報告或遵從法例的公司恐面臨巨額罰款,但州務卿辦公室一名主任波加特(Betsy Bogart)作供時坦承,至今不曾開出罰單,也無意圖這樣做,法例只是無牙老虎。

就連時任州務卿帕迪拉(Alex Padilla)在布朗簽署法案前數周發信,亦表示法例或許無法執行,且州務卿辦如要執行罰款可能超越其權力。

法例規定以加州為總部的上市公司需於2019年底前設置女董事,2022年1月前5人董事會需有2名女性,6人或以上董事會則需有3名女性,違規者會面臨最少10萬元罰款。

但最新報告指,650家適用法例的加州企業有不足一半去年報告是否遵從法例,但逾半沒有提交所需披露聲明。

現任州副檢察長諾頓(Ashante Norton)表示,加州過去曾嘗試規定女董事的替代方案,但成效不彰。例如2013年州議會通過決議案,要求公司增加女董事,但僅少數企業這樣做。

積極支持該項法案的倡議組織50/50 Women on Board資料顯示,在法例生效前,女性佔加州上市公司董事的17%。

截至9月,加州女性董事比例上升至逾三成,高於全美26%。但該組織稱,加州四成最大企業需要增加女性董事才可遵從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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