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計算應遵守法律規定

(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問:我是一間肉品批發公司的助理行政主任,日常工作內容是輸入電腦資料,管理辦公室用品,文件紀錄,以及其他的打雜事項,拿的是月薪。剛進公司工作的時候老闆就和我說,公司因為工作需要有時候會要我加班,而加班是沒有錢的。我當時以為這些只是偶爾的事情,就同意了。但進去後發現,這些加班安排是經常性質的,一個星期工作六日,一天工作超過8個小時是常態。我於是跟老闆說這個工作安排和我原先想象的不一樣,要求老闆支付加班費。老闆說,因為我是月薪雇員,公司可以要求我加班而不必支付額外的工資。我想知道勞工法律方面是不是真的允許老闆這種做法。

答﹕超時加班費,英文簡稱是OT。很多工人不知道具體的加班費計算方法,也有很多人,包括老闆和僱員,有這麼一個錯誤的觀念,以為月薪工人不合資格領取加班費。但其實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老闆必須要向每天工作超過八個小時,或者每星期工作超過四十個小時的工人,發放至少比正常工資多百分之五十的加班費,不管他領取的是月薪抑或是時薪。但法律也有規定,某類型的僱員不在加班費法律的管轄之下,這些僱員泛稱豁免僱員,老闆不必為他們的加班額外支付費用。但這裡有一個重要的前提,就是這些僱員的收入起碼是加州最低人工的兩倍,以目前這個數字$14.00來計算,即月入起碼達到$4,853.33,而且他們的工作時間起碼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是花在做豁免內容的工作上。

根據法律,屬於豁免內容的工作基本上有兩大類型,第一類型是專業人士,例如醫生、律師、工程師、建築師、學校老師等。第二種豁免僱員就是那些公司裡的行政管理人員,例如經理等,他們在公司中承擔管理業務的工作,有權聘請開除僱員、以及其他的日常業務管理工作。另外還有某些僱員並不屬於以上的類別,但由於要在工作中行駛特殊的技藝、或者要在工作中對公司營運表現獨立作出重大的決定,亦都屬於無權獲得加班費的豁免僱員,例如會計師等。

從你所談來看,你的日常工作內容是輸入電腦資料,管理辦公室用品,文件紀錄,以及其他的打雜事項,這類性質的工作並不屬於豁免加班費的工作內容,而更像是辦公室助理或者秘書的工作,老闆應該為你加班而付出加班費。即使你先前曾經同意無償加班,老闆也不能以此為藉口避免向你支付加班費﹕因為僱員無權放棄應得的權利;即使你的銜頭是所謂的「助理行政主任」,老闆也不能以此聲稱你是豁免僱員,因為何謂豁免僱員是由這個僱員的工作內容、而不是她的職銜所決定的;即使你是月薪僱員(即所謂的salary worker)而不是時薪工人,老闆也必須計算出你的時薪數字,以此來為你的加班付出酬勞,因為發放薪水的方式並不是考慮是否有加班費的因素之一。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 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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