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對舊員工給予惡評

(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問:我最近找到一間有意聘請我的公司,但後來新公司還是決定不請我。根據這間公司的人事經理說,他們作出這個決定是因為我的舊老闆在給予雇用參考(Reference)時講了許多對我不利的話,說我不僅工作態度散漫,而且偷公司的錢,正是因為這樣我才會給公司開除的。他說的完全不是事實。我想知道,舊僱主給予雇用參考時,是否可以信口雌黃,隨意編造事實,使他不喜歡的舊員工找不到工作。

答:當然不可以。舊僱主為了不讓你找到工作,故意說謊,這樣做是犯法的。故意編造謊話試圖對一個人造成傷害在法律上叫做誹謗,為了阻止工人獲得另外一份工作而對他誹謗,就叫做「黑名單」,加州勞工法第1015條嚴格禁止「黑名單」的做法。

另一方面,也有很多人以為僱主不能說前僱員的任何壞話,否則就觸犯法律。當舊僱主被要求提供一個僱員在公司工作的情況時,他只能提供這位舊僱員的姓名、工作性質、以及任職時期。這種講法也是不正確的。僱主可以對一個前僱員的工作表現發表任何看法,只要這些看法「符合事實」,而且沒有侵犯到僱員的隱私。很多僱主被要求提供雇用參考時不願講得太多,是因為他們擔心言多必失,萬一講了一些與事實不符的話後被人告上法庭,後果就大了。在你的個案中,前任僱主顯然是為了阻止你得到新工作,故意捏造事實。即使明知你沒有偷錢,仍然說你是小偷。這樣做,不僅僅行為錯誤,而且是犯法的。

遇到這種情況你有幾套應付方法:首先,寫信給你的前僱主,要他停止說謊。寫信比打電話更好,因為這樣做可以留下確鑿證據,證明你曾經試圖阻止這位僱主說謊。

記著:在寄信之前要為自己留下一份副本。其次,你可以在加州勞工專員辦公室提出投訴,向勞工專員辦公室的人指明,你是根據勞工法第1050條提出這個投訴的。當然,你也可以向前僱主提出法律訴訟,不過這類訴訟程序花費浩大,時間長久,你要權衡利害之後再作決定。如果你在勞工專員投訴中獲得勝訴,僱主將會被下令向你賠償損失。這些損失包括由於僱主說謊令你不能獲得新工作而失去的工資。

順便講一句,前僱主說你工作態度散漫,恐怕你對此卻是無能為力的。因為在法律上,僱主是可以對你的行事為人發表主觀看法的。「工作態度散漫」屬主觀看法,取決於個人不同的態度和標準。而硬說你偷錢,則屬於捏造事實,於法律不容。而正是根據這個事實,你可以向勞工專員辦公室提出投訴。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 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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