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英東1978年遺囑曝光 震寰獲3000萬月支10萬

(星島日報報道)已故全國政協主席霍英東的爭產案昨於高院踏入第三日審訊,代表被告長房次子霍震寰(Ian)的資深大律師黃仁龍開案陳詞時披露,霍英東一九七八年遺囑之分產安排,深得父親賞識的霍震寰獲分三千萬元、霍震霆及霍震宇各分配二千萬元、霍麗萍及霍麗娜各有五百萬;另每人每月可從遺產中取得「零用錢」,霍震寰月得十萬、霍震霆及霍震宇各獲五萬、女兒霍麗萍及霍麗娜則各每月分發一萬。通脹下銀紙在過去四十多年不斷貶值,在一九七八年手持三千萬,當時藍籌屋苑太古城一個六百八十五方呎單位為例,成交價十八萬五千元,以三千萬計足足可購入約一百六十個單位。隨?樓價連連上升,至今該單位市值已大幅飆升至約一千二百萬,升值約六十七倍,若手持一百六十伙,整體市值高達二十億。

黃仁龍指,霍震寰所獲的比例明顯比其他兄弟姊妹多,表明霍震寰的角色及貢獻取得父親認同,而遺囑亦指明子女在他死後二十年才可分產。霍震寰在?七年為了維護家族和諧及父親聲譽,主動提出與霍家的長房、二房、三房三家人共享其個人資產,包括霍震寰及父親持有的JAOS Funds(即霍家海外資產等)中之十六億元,以及獲多寶有限公司在霍興業堂置業所持的三百五十股。

當年可購160太古城單位

黃仁龍慨歎,霍英東去世十五年,一生最大的噩夢就是現時看見孩子們互相指責,正是現時本案三名原告霍震宇、霍麗萍、霍麗娜,指控霍震寰及霍震霆,更指控霍英東本人。原告三人指控霍震寰濫用遺囑執行人地位,甚至挪用遺產,實屬似是而非。霍震宇於一一年起更入稟申請剔除霍震寰的遺囑共同執行人身分,並申索遺產中受爭議的資產。而霍震寰一直協助父親生意,亦是父親的指定繼承人,實際上早在?七年為了維護家族和諧及避免家人打官司,主動提出與霍家長房、二房、三房的兄弟姊妹共享其個人資產。

黃仁龍強調,霍震寰作出個人犧牲,均是為了堅守父親所重視的品格操守,並保護身為慈善機構的霍英東基金,而霍震寰被指控私吞涉案有榮的「一股回購權」則是完全錯誤的一派胡言。陸官亦同意霍震寰的目的是完成父親未完成的「南沙夢」。黃仁龍續稱,霍英東在一九九八年公開表明南沙發展項目是一個負累,「誠懇地希望國家把霍英東基金會在番禺南沙投資的企業全部接過去」,希望為霍英東基金脫離困境。而霍震宇本身形容南沙為「豬頭骨」,但在一二年五月五日的家族會議中,則突然改口形容南沙是「金山」。

黃仁龍:私吞回購權指控錯誤

三名原告聲稱自己是在霍震寰誤導下,令他們相信無論有榮「一股回購權」是否在?七年到期,仍可回購該一股,原告的開案陳詞亦引述霍震寰曾在家族會議中表示:「?陣時就有個 option(回購權) 就可以買返個股份,但呢幾年就expire(過期)?,咁當然呢樣?,如果大家有咁?意願,可以或者再研究」,如果有榮行使回購權從霍英東基金回購涉案一股,「就要畀返?陣時(霍英東基金)借出??錢」,按?七年所計算,連本帶利大約是二十三億元。

霍震寰的立場是他從來沒有誤導三人,認為三人所引述的會議記錄只是記錄了有榮「一股回購權」已過期的事實,但如果所有家族成員都希望獲得一個新的「一股回購權」,便可以指示律師調查其可能性。當時霍震寰已表明事件是需要霍英東基金的董事及理事會的同意,另由於霍震寰不知道是否可行,故需要法律諮詢,也需要評估霍英東基金所借出的款項市值後,償還款項才能成事。

黃仁龍表示,三人指控霍震寰沒有披露有榮的「一股回購權」是違反受信責任及誠信,但其實霍英東基金保留涉案一股對霍震寰毫無個人利益,反而如果霍震寰同意原告三人的意願,以一元去回購涉案一股,才可獲得有關股份的個人利益。黃仁龍指霍震寰堅持不回購涉案一股,純粹是堅持父親的慈善意圖,而非為了個人利益。但霍麗萍及霍麗娜則錯誤地認為,不回購涉案一股會令霍震寰及霍震霆受惠。案件編號:高院民事訴訟九二、二七四、二七五——二?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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