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肆認售眾志違《商品例》口罩被罰款 申覆核獲批罰款額下調至5000元

已解散的香港眾志涉嫌售賣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的口罩,並透過食肆「The Artlab by Favilla」供應予他人,涉事食肆之公司及負責人早前各承認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罪,共被罰款2萬元。暫委裁判官曹欣慈今日於觀塘法院批准被告的覆核申請,指雖然辯方呈上的案例對本案沒有約束力,但考慮到他們與同案的被告,即香港眾志、其成員和公司並非全部有關連,故將先前的裁決擱置,罰款金額各下調至5000元。

辯方指,本案與其他同類案件不同,因為被告不是以售賣或供應口罩為本行,重犯機會低。亦指被告在被捕前已知口罩有問題,之後停止對外供應,形容某程度上是「被誤導負責呢樣嘢」。曹官重申,無論被告有否疏忽,涉案口罩未能通過檢測標準,對人體健康造成潛在風險。

案情指,海關人員在案發當日「放蛇」,在事發地點以600元購買6盒「自救口罩」,但經化驗後發現未有達到「ASTM level 1」標準,違反《條例》。「朝花夕拾有限公司」(Favilla Limited),及其董事梁百豪,各被票控於2020年4月21日,在觀塘開聯工業中心某單位內,供應應用虛假商品說明、即6盒聲稱效能達到「ASTM Level 1」標準的外科口罩,並供應作商業用途。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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