聾啞女美華被女保安趕出家門 入稟申索單位38.28%業權及賠償

聾啞人士美華被女保安阿娟趕出家門事件近日引起社會關注,美華昨入稟高等法院控告阿娟。美華指自己當年曾支付10萬元,贊助父親陳國購入當時售價為26萬多元的單位,希望按比例向法庭申索單位38.28%的業權,亦希望法庭委任她或其他人,與現時為陳國唯一遺產執行人的阿娟,成為陳國遺產的共同執行人。美華希望法庭頒令禁制阿娟作出任何阻止美華居於單位的權利,裁定阿娟只是為美華托管單位,而美華亦應實得38.28%的業權,以及有關賠償等。

原告為陳美華,被告為死者陳國的唯一遺產執行人蕭榮娟。入稟狀指,原告陳美華是死者陳國的親生女兒,陳美華為聾啞人士,原與父親陳國二人一同居住在李鄭屋邨第5座禮讓樓2109室。被告蕭榮娟則是禮讓樓的保安員之一,與陳國沒有任何關係。

入稟狀續指,死者陳國在2017年11月29日的遺囑寫明,把涉案李鄭屋邨禮讓樓2109室賦予被告,亦委任被告為其遺產執行人,而陳國在立下遺囑23日後,於2017年12月22日離世。遺產承辦處及後頒令委任被告為死者陳國的唯一遺產執行人,而被告在2019年9月12日利用她作為陳國唯一遺產執行人的權力,立下同意書把涉案單位轉歸自己名下,令她成為死者陳國遺產的唯一受益人。

根據死者陳國與房屋署在2002年5月17日的轉讓契據所指,陳國以26萬1200元購入涉案李鄭屋邨禮讓樓2109室,雙方同意該單位最初市值為116萬3600元,指明定價則為52萬2500元。而陳美華在2002年5月14日交出10萬元贊助父親陳國購入單位,陳國口頭上曾指女兒陳美華可按她支付的比例,而擁有涉案單位的所有權權益,故提出陳國應佔有涉案單位61.72%的業權,陳美華則應佔有涉案單位38.28%的業權,希望申索單位38.28%的業權,要求法庭委任陳美華與蕭榮娟成為死者陳國遺產的共同執行人。

另外,蕭榮娟在今年9月把陳美華驅逐出涉案單位,令陳美華無家可歸,陳美華只好睡在單位外門階,鄰居發現事件後告知傳媒,傳媒近日報道蕭榮娟驅逐陳美華出涉案單位的實況,蕭榮娟曾指:「我問心無愧」、「我依家要收返間屋!」、「你冇辦法關我咩事?間屋係我嘅!你搬晒出街囉」。而陳美華指蕭榮娟的驅逐行為屬違法,又褫奪了陳美華居住於涉案單位的「平靜享用權」令陳美華蒙受損失,故另就被驅逐出家門事件索賠。

法庭記者:劉曉曦
 

即時港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