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前高層涉受賄脫罪

  (星島日報報道)四十五歲港交所前高層楊金隆二○一五年起四年間涉於上市申請中貪污受賄,收受六十一歲企業上市顧問林楚華九百一十五萬元及獲推薦申請馬會會籍,以換取首次公開招股(IPO)申請優待,其間從未向港交所申報或披露。二人分別否認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三罪,法官林嘉欣昨裁決時指,雖然兩被告私交友好,但沒有證據顯示楊知道林牽涉在內的十二宗IPO申請,又謂簽署推薦文支持友人申請馬會會籍屬舉手之勞,猶如載對方一程「順風車」,終裁定二人所有罪名不成立。辯方申請訟費,林官聽罷雙方陳詞後,決定擇日就訟費申請頒布書面決定。

  林官裁決時指,首被告楊金隆與次被告林楚華相識多年、私交友好為不爭事實,但案中並無任何證據顯示楊知道林牽涉在其審批的其中十二宗IPO申請。而楊在金融界打滾多年才加入港交所,或多或少認識不少行家,上市參與者不可能全為陌生人,當中總有認識的人。正如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或會遇到認識的大狀,但不代表法官就會知道案中細節,法庭不能因而作出推論。

  至於馬會會籍申請,林官指申請表「有價有市」,但舉薦申請人並無限制,林為楊撰寫推薦文支持對方會籍申請屬於舉手之勞,猶如載對方一程「順風車」,並不構成《防止賄賂條例》下的「利益」。此外,林在一六年一月簽署推薦文支持會籍申請時,楊並無參與對方所牽涉的IPO申請。法官考慮各項因素後,終裁定所有控罪均不成立。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七四三——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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