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前董事串謀詐騙囚七月

康宏前執行董事麥光耀,被判入獄七個月。

  (星島日報報道)康宏環球(前稱康宏金融控股)兩名高層及一名經理,於二○一四至一五間,四度在配售債券時,串謀一家證券公司的總經理,表面上安排該證券公司處理配售事宜,但隱瞞實際配售由康宏的關連公司進行,並支付其中九成六的佣金給康宏的關連公司,涉款四千九百六十萬港元。康宏三人及證券行總經理被廉署控告兩項串謀詐騙公司、其董事局和股東,以及聯交所等罪,四人早前同被裁定罪成,康宏前執行董事麥光耀及鼎成證券前總經理,昨在區域法院分判入獄七個月及五個月,至於康宏前財務總監陳麗兒及前經理則分囚五及四個月,准緩刑十八個月。暫委法官王興偉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下令麥光耀和陳麗兒禁止擔任公司董事三年及兩年。

  四十七歲被告麥光耀,入獄七個月、四十九歲被告陳麗兒囚五個月,緩刑十八個月、四十二歲被告黃淑安,判囚四個月,緩刑十八個月,五十一歲被告李易明為鼎成證券前總經理,判監五個月。

  王官判刑時指,案中四名被告均為專業人士,其中三名康宏前員工俱具有會計師資格。四人必然在知悉情況下參與本案,協議隱瞞有關事宜。正如裁決所指,麥是本案的「始作俑者」,陳、黃作為下屬「半推半就」參與,李亦願意配合三人的勾當。王官並不接受辯方所指,麥干犯本案非為個人利益的解釋,直指麥可按正規途徑聘請康宏的關連公司處理債券配售事宜,但間接持有康宏證券股份的麥為了「肥水不流別人田」,決定犯案以獲取較大利益,王官斥責麥光耀不依循上市規則,以及不申報利益衝突,「有法不依的行為在香港不能接受」,認為麥要負最大刑責。

  至於陳、黃二人在涉案時段,憑雙方的WhatsApp對話,王官認為兩人清楚知悉鼎成只是幌子,她們均有個人或家庭困擾,但沒有個人得益,在案中刑責較輕,相信重犯機會低。王官同意本案對各被告的個人、家庭及事業均造成很大打擊,長達近五年的候審期對各被告構成巨大精神壓力,故酌情減刑兩個月,兩項控罪刑罰同期執行,陳,黃二人准以緩刑形式處理。

  辯方資深大律師余承章求情指,麥光耀擁有良好品格,五歲時隨父親來港,幼時居住板間房,憑着努力攀爬至高位,得來不易,是典型的香港故事。今次從高處墮下,名譽掃地,個人前程被摧毀,對其已是最高懲罰。望法庭予以輕判。另資深大律師黃佩琪表示,被告陳麗兒沒有個人實際得益,她只是履行上司的命令。而她亦因案件失去經營二十年的專業資格,個人榮譽盡失。於二○一四年至一六年間,更患有產後抑鬱,需定期服藥覆診。

  資深大律師許紹鼎則為黃淑安求情稱,希望法庭「法理情兼備」,甚至以「情」為判刑考量,黃是孝順女,與年邁父母同住。她被拘捕後感到自責,因覺得連累父母。加上母親末期腎衰竭,每天食十多款藥物,一年多前情況惡化,此刻更需要女兒照顧。

  至於代表被告李易明的大律師指,被告參與本案勾當屬被動性質,是「被牽著鼻子走」,一七年遭拘捕後,受到莫大壓力和困擾。王官則反駁指被告清楚知悉鼎成證券僅為配售代理,非真正代理人。

  廉署昨發聲明重申:「廉署會繼續與證監會等相關監管機構保持緊密合作,聯手打擊本港金融市場的貪污及非法活動,維護市場廉潔誠信及公平營商環境,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廉署一直致力協助上市公司加強企業管治,已編製實務指引並將其上載至廉署網站,以協助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企業管治制度及有效的內部管控措施。因應上市公司的要求提供免費及度身訂造的服務,協助上市公司加強企業管治。」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六五七——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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