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議局指《基本法》保障丁屋合法性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中)及立法會議員容海恩(左二)出席旁聽。

  (星島日報報道)高等法院前年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或「換地」的兩種方式在政府土地申建丁屋屬違憲,但上訴庭在今年初改判申建丁屋的現有三種方式均為合憲。「長洲覆核王」郭卓堅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昨續審。鄉議局一方認為《丁屋政策》在《基本法》通過時受司法認可,多年來沒有人作出挑戰,而《基本法》第四十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均保障《丁屋政策》的合法性;上訴方則認為不與時俱進地演繹條文實屬荒謬。五名法官聽畢三方陳詞後,需時考慮將擇日頒布判詞。上訴方亦笑稱,今次的兩日聆訊夾在兩個颱風來襲時進行,但願頒布判詞當日會是陽光普照。

  本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審理。上訴人為郭卓堅,由李柱銘資深大律師代表;答辯人為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律政司司長,由余若海資深大律師代表;有利害關係方為新界鄉議局,由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勳爵代表。

  彭力克勳爵以視像會議設施進行遙距陳詞指,本案唯一可挑戰的是普通法中的「不合理性」,但沒有人在九十年代作出挑戰。而《丁屋政策》在九十年代已被視為合法,令合資格享用丁權的人士一直可根據《丁屋政策》申請興建丁屋。在《基本法》及《中英聯合聲明》生效後,公眾均普遍接受及認同《丁屋政策》與《基本法》第四十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彭力克認為丁權是在九十年代被認可並持續受法律保障的權益,而「傳統」權益毋須特意追溯至原居民於《新界條約》在一八九八年生效前所享有的權益,僅以憲法延續性便能持續保障回歸前後均可享有的權利,故《基本法》第四十條以憲制維護新界原居民原本享有的丁權。彭力克補充,新界原居民並非以非法手段取得土地,《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已保障擁有丁權和父系為香港的原有鄉村居民的丁屋地承租人,可以原有租金租用地皮,正正賦予了《丁屋政策》合法性。案件編號:終審上訴二、三、四——二〇二一。記者 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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